男子隐瞒婚育事实与同事同居生子,算不算重婚?关于事实婚姻和重婚罪那些事,一文说清!
时间:2023-07-12  作者: 来源:法治日报

7月11日,

话题#男子隐瞒婚育和同事生子

拒付抚养费#

登上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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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已婚已育和同事生子

又和妻子生育二胎

事情发生在上海,

男子张某与胡女士本是同事。

2018年8月,

张某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

欺骗胡女士说自己已离婚,

随后两人恋爱同居了一段时间。

2021年3月,

胡女士生下张某的儿子。

孩子出生后,

张某不仅不闻不问,

同时期还与妻子生育了二胎。图片

胡女士无力独自抚养孩子,

遂将张某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在法院的沟通协调下,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张某每月向胡女士支付

抚养费2000元,

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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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上转卖奢侈品

却拒付每月2000元抚养费

然而,

张某一再拖欠抚养费。

而胡女士也只好一再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次,

在法院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下,

张某于2022年年底,

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18000元。

第二次,

法官调查发现,

张某平日里生活富足,

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转卖的物品

也几乎都是名贵奢侈品,

显然具备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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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不管法院怎么传唤,

张某就是不出现。

拘留+罚款

最终全部履行

近日,

执行法官来到张某家中,

将“隐身”已久的张某逮个正着。

一番释法明理后,

张某依然态度消极,

不愿支付抚养费。

面对张某屡次拒不执行

的恶劣行为,

法官依法对其采取了

司法拘留措施,

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在法院“拘留+罚款”的严惩下,

张某第二天就履行了全部案款。

并且写下承诺书,

表示今后将按时支付抚养费,

并尽到父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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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许多网友提出疑问,

这是不是事实婚姻?

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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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张某隐瞒婚姻与胡女士同居生子

属于事实婚姻吗?

我国法律目前对事实婚姻有何规定

男子已婚已育,又与同事同居生子,

是否构成重婚罪?

男子隐瞒婚姻与女子恋爱同居生子,

是否构成诈骗罪?

当事人有什么救济渠道?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慧敏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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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某隐瞒婚姻与胡女士同居生子属于事实婚姻吗?我国法律目前对事实婚姻有何规定?

张某和胡女士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典上的事实婚姻。在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除了要对双方关系状态的考量以外,还有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即199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这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在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即使有事实婚姻,在1994年也需要补办登记,否则将要按同居关系处理。这也意味着,在民法典时代,法律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了,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结合本案案情,虽然张某和胡女士有过恋爱同居之实,甚至生育了孩子,但因为这一系列事件都发生在2018年之后,结婚必须经过登记这一环节。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双方的关系一定不属于事实婚姻。

2

男子已婚已育,又与同事恋爱同居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和刑法对于“婚姻”的定义是不同的。如前所述,民法典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两人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婚姻编的有关规定。但是不同部门法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法上对于重婚罪中“婚姻”的认定是不限于法律婚的,重婚罪并不排除事实婚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先法律婚后事实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先事实婚后法律婚: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4)两个事实婚的重婚: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在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还要从证据层面考量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即是否属于事实婚。有关证据包括:邻居、家人、朋友甚至保安等的证人证言,产检、分娩等含有夫妻信息的医院资料,孩子的落户资料和结婚喜酒等其他证据。

3

男子隐瞒婚姻与女子恋爱同居生子,是否构成诈骗罪?当事人有什么救济渠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它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一个案件,某女子先后与5名男子“结婚”“恋爱”,并以各种理由骗取男方财物、现金,最终被判构成重婚罪和诈骗罪。在本案中,仅仅是隐瞒婚姻与女子恋爱同居可以说是存在欺诈行为,但因案件没有透露双方更多的财产往来信息,所以依据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男方或不构成诈骗罪。

但是对于这种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恋爱生子的行为,是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女方可以男方侵害其性权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提出索赔请求。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部分法院的承认,在2018年李某诉时某“性权利”索赔纠纷案中,就曾承认了女方的性权利,要求男方赔礼道歉并偿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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