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父母出资购房,究竟该归谁所有?
时间:2024-09-19  作者: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父母出资为婚内子女购置房产挂在子女名下离婚后房产权益该如何分割?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孙某(女)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居住在王某父母家,同住期间因琐事经常发生家庭矛盾。

2017年,为缓和矛盾,夫妻二人搬出父母家与小孩共同生活,但家庭矛盾并未停息,双方于2021年开始分居。

2022年10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但孙某认为王某名下一套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

王某表示该房产系帮父母代持,所有款项均由王某父母支付,售房款应归还父母。

法院审理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王某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孙某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于王某的离婚之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售案涉房产的增值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2015年10月,王某(买方)与某房地产公司(卖方)签订《认购书》,约定由王某认购卖方开发的深圳市罗湖区某楼盘一套房产,总价款604万余元,首付款162万余元(含20万元定金)。王某提交了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

此外,王某还提交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显示甲方为房产实际产权人王某母亲,乙方为房产代持人王某。甲方购买的案涉房产,是由甲方全额交付首期购房款,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益均由甲方承受。因甲方当时已退休,无法在银行贷款供楼,办理贷款时由甲方签名担保,并提交了其他房产证及银行流水证明担保,供楼全款由甲方的账户,每月转入乙方的账户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有甲乙双方签名。

2021年3月,王某将案涉房产出售予案外人,成交价1280万元。根据王某提供的《协议书》、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税款缴纳证明、贷款缴纳凭证等证据,可证明案涉房产从购房定金、首付款、每月月供款均为王某母亲支付,且双方在购房当年就签订了代持协议。案涉房产出售后,王某将售房款全部转给其母亲。故案涉房产的购买、持有、出售均由王某代替其母亲操作,孙某主张售房款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房产售卖款的增值部分,孙某无权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权利归属,应充分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对案涉房屋的付出予以考量,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房屋权利人,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

鹏法君在此提醒,房产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信任及经济状况等因素。一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时,应与子女充分沟通,明确约定该出资款的性质和产权归属,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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