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出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 一起往下看~ 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深圳市长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长某顺公司)指控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某公司)、北京天某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某查公司)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在“天某查”网站发布的数据中未包含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的股权信息;2.在“天某查”网站发布的长某顺公司与深圳奥某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某德公司)之间的持股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3.在收到长某顺公司的律师函及附件后,未对“天某查”网站中的数据进行修正。长某顺公司据此请求判决二被告将其列入奥某德公司股东列表、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维权开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原始数据为长某顺公司的对外持股信息,企业对外投资、历史变更情况等直接关系其市场竞争地位。长某顺公司作为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运营的征信数据系统中的数据原始主体,对于该征信数据系统公布的长某顺公司的对外持股信息,具有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权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作为数据使用主体,对于数据原始主体负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如果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发布企业数据时出现质量问题,会造成数据原始主体竞争权益的增加或减损,同时也会损害数据消费者基于其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本案中,“天某查”网站的经营者在收到长某顺公司关于数据准确性问题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有义务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更新,但其既未审查投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也未采取合理措施纠正征信数据系统中的数据偏差,导致长某顺公司对外持股信息长期未能在“天某查”网站得以显示。错误的持股信息必然带来数据消费主体对长某顺公司经营状况的错误判断,进而对长某顺公司的市场竞争权益产生损害,并损害数据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互联网征信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遂判令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其经营的“天某查”网站将长某顺公司的持股信息列入奥某德公司的股东信息页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长某顺公司合理维权开支3088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大数据业态发展阶段、商业模式、技术现状,以及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与规律,积极探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合理确定原始数据主体竞争权益的范围以及数据使用者应当承担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等,对于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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