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玻璃窗砸坏爱车,谁来赔?
时间:2023-10-12  作者: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降”玻璃窗砸坏爱车,

谁来担责?

车险理赔中,

“代位求偿”又是怎么一回事?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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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车主王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宝安区一工业区内,被园区一楼房脱落的窗户砸中车顶玻璃,造成车辆受损。经查,A公司系玻璃窗所属的房屋使用人、B公司系玻璃窗所属的房屋所有人。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且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王某遂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经定损该车的损失为61930元,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61930元。

随后,某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赔偿涉案车辆损失61930元及相应利息,并由两公司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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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向车主王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61930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A公司、B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物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涉案建筑物的窗户脱落、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B公司之间关于责任划分的协议系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方。因此,某保险公司要求A公司、B公司赔偿修车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利息,因A公司、B公司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某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要求两公司向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结合案情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酌定利息自某保险公司赔付王某赔偿金之日起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193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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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法君说法

陈波

宝安法院民二庭

一级法官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物件坠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系因建筑物坠落所造成的,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还涉及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在遇到应由加害方负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逃逸、没有赔偿能力、拒赔或者投保额不足,受损方可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加害方追偿。代位求偿权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鹏法君在此提醒,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际使用人应定期检查、维护建筑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且不随意对外抛掷物品,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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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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