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12月到2016年11月,被告人团伙以“押证不押车”的方式经营汽车抵押贷款业务或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在被害人借款时,让被害人签下借条、收据、抵押车辆变卖确认书、授权书等空白合同,要求被害人交出备用车钥匙、安装车辆GPS定位,且在办理贷款后不给被害人相应的合同,只给一份还款明细、融资居间服务补充协议或温馨提示。一旦出现被告人所谓的逾期还款、二押违约、GPS异常,被告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车辆开走,然后威胁其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不支付则将其车辆变卖,通过这些手段最终有“套路”地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现已查明,该团伙实施诈骗犯罪8起,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起。
龙岗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岑某杰、王某磊为首的犯罪团伙,以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多种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对其数罪并罚,分别判处20名被告人11年到1年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63万元;同时判决向各被告人追缴赃款共计98.4504万元,退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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