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养我小,我养父母老;夫妻多恩爱,相守到白头。父母、子女与伴侣,无疑是我们一生中最亲近,也最依赖的人。可随着时代变迁,思想浪潮涌动,越来越多人不愿意结婚、生育,结婚率、生育率不断降低,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而“闺蜜组团养老”“陌生人养老”等话题不时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网友们大量关注与积极讨论,这背后折射出的,是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国民对养老问题的担忧以及对个人生活可控性的需求。
如果自己定居的地方举目无亲,与近亲属也都是跨国距离,随着年龄增长,难免会担心自己未来无依无靠,万一有特殊情况发生,连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都没有。那么有没有什么好的方式,能解开这个困局呢?
举目无亲
谁能做我的监护人?
走在深圳街头,随处可见外国面孔。这些来自各国的友人,有的是来短期旅游,也有的已选择长期定居在中国,保罗就是其中一个。
2010年,来自英国的保罗在中国成为了一名工程师,此后便长期定居于深圳。多年来,保罗在中国已经有了稳定的生活,有好友相伴,也并不孤单,除了对远在他国的亲人常有思念外,保罗的日子过得挺有滋味。可就在去年,保罗唯一的亲人,他的父亲遗憾去世了。保罗伤心过后不禁思考一个问题,自己作为一个不婚主义者,未来应是无儿无女了,现在唯一的亲人也已去世,自己远居国外,哪天出点意外,有谁能照料自己的身后事呢?
保罗越想越担忧,立刻向朋友倾诉了自己的烦恼,朋友为其介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意定监护”的内容,最终,在朋友的建议下,保罗来到先行公证处咨询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相关事宜。
先行公证处公证员陈雨桐认真聆听了保罗所表达希望自己的人身,医疗救治以及财产方面能够得到保障的需求,因保罗在深圳的好朋友表示愿意无偿履行监护职责,最后,公证员陈雨桐依据保罗的意愿为其拟好了监护协议方案,解决了保罗的后顾之忧。
意定监护如何突破法定监护的局限性?
据公证员陈雨桐介绍,没有近亲,又远居国外,保罗的情况,明显已经无法依靠“法定监护”为自己的未来增添保障,而“意定监护”打破了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的固定顺序,使该成年人可以从自己信任的人当中,不分血缘、不论亲疏任意进行选择,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以书面形式指定好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保护好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有时候,血缘关系并不能完全代表人们之间的感情深浅与关系亲疏。对于很多人来说,“意定监护”是对他们自身意愿的尊重,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一份保障与安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有关“意定监护”,你还需要了解这些
“意定监护”无需征求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任何无关人员无权过问、干涉,监护协议对外保密!
“意定监护”就像一位管家,有条理地打理我们的生活。若我们出现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我们的监护人将行使监护权,负责我们的生养死葬,包括请人照顾我们的日常生活、当需要医疗救治时安排合适的意愿及确定治疗方案、保护我们的财产及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若我们死亡,则为我们处理后续事宜。监护人的人数没有限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并分顺序。
考虑到监护人要帮我们处理那么多工作,监护人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品行和信用记录良好,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性格无缺陷,不偏执,不过于软弱;
具备文字书写能力,能处理普通的统计报表;
其它应变处理能力。
有效的监督,有利于更合法、合规、合理地实施权利。为了保证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应由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担任监督人,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与定期审查。
人这一生,在年幼时与年迈时是最无力、脆弱的阶段,离不开人的照顾与陪伴,亲人往往是为我们承担最多的人。而对于亲人不在身边或没有亲人的人来说,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就是对自己未来的安排与保障。余生,由自己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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