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这样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时间:2022-12-30  作者: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李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因运营不善,向员工发出《关于配合离职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告知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员工可选择离职,除仍有具体工作内容并在执行的员工外,其余员工工资原则上发放至某年某月某日。李某某主张其一直留在公司工作,直至其以公司欠薪及未缴社保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后李某某向法院起诉公司,主张公司停发工资后至其向公司发送通知书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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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停发工资后至其向公司发送通知书期间,其为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未支持其相关诉求。李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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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从某公司发出《关于配合离职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的内容看,公司赋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并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某公司发出通知的行为并不具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涉案劳动合同亦不具备当然终止的条件,某公司停工超过三十日且没有安排李某某工作,应向李某某支付工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以李某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公司停发工资之后仍存在正常工作为由,对李某某主张的此后工资不予支持,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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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风险防控提示

检察官提醒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且有证据支持。倘若出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倘若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在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生活费。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提出了相关意见。在特殊经济环境背景下,保护劳动关系,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效解决当前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也是民事检察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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