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长期施工超时
噪声排放超标
附近小区居民难以忍受
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之诉
法院怎样处理?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某实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与李某某、许某某等37人居住的小区相距约30米。自2018年9月11日开工以来,该小区居民多次向政府热线投诉该公司存在噪声和超时施工问题。2019年,因支护桩作业、混凝土浇筑和建筑施工等环节存在夜间超时施工和噪声超标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曾多次对某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期间,李某某、许某某等小区居民亦曾多次拍摄到该公司在夜间、午间超时施工和排放噪声情形。李某某、许某某等37人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法施工,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 某实业公司建筑施工因超标、超时排放噪声被多次行政处罚,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结合环保部门室外检测数据,应认定其夜间施工噪声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施工昼间噪声值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李某某等多次举报施工噪声问题,双方亦经社区组织调处矛盾未果,可以认定噪声已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安宁的环境权益,造成李某某等精神痛苦。应根据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兼顾噪声传播衰减物理特性、距离施工场界远近差异情况,于合理范围内依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赔偿距施工场界较近小区A座楼宇的李某某等21人每人6000元,赔偿距施工场界较远小区C座楼宇的许某某等16人每人5000元。 鹏法君说法 杜博 市中级法院环资庭 一级法官 噪声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2022年6月5日,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的公开宣判,使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安宁环境权益造成的损害得到依法赔偿,提醒施工单位要重视噪声预防,严格依法依规作业,使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音屏障等方式,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积极营造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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