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
一则“退伍残疾军人坐车买优惠票,
上车后遭要求补票”的视频
引发网民关注
兴安盟(内蒙古自治区盟)交通运输局
随即依法展开调查
经初步调查,9月1日上午,退伍残疾军人陈先生乘坐蒙F22637客运班车,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去往吉林省白城市期间,该车乘务员何某某对陈先生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不认可,要求陈先生补票,并发表不正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陈先生现场拨打12328热线投诉,事后将现场视频上传某视频平台发布。 事发后,兴安盟交通运输局组织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兰浩特直属大队对涉事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涉事车辆蒙F22637客运班车停运七天;对涉事企业乌兰浩特金鹿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对蒙F22637客运班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扣分处理,涉事企业对涉事乘务员何某某予以辞退,责成何某某向陈先生真诚道歉。 我们将举一反三,全面加强行业监管,加强行风建设,倡导规范文明服务,督促指导运输企业落实各项政策法规,做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同时感谢网友关注批评,欢迎广大网友继续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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